除權判決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除字,104年度,991號
TPDV,104,除,991,2015071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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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4年度除字第991號
聲 請 人 江駱美雲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受益憑證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223 號公示催告。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4 年6 月6 日屆滿,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,判決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4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
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4 日
書記官 詹雪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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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4年度除字第991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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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發 行 公 司 │受益憑證名稱│受益憑證號碼│張數│單位數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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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摩根證券投資信託股│台灣基金 │01761381 │1 │1000 │
│ │份有限公司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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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2 │摩根證券投資信託股│台灣基金 │01761393 │1 │1000 │
│ │份有限公司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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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3 │摩根證券投資信託股│台灣基金 │01761400 │1 │1000 │
│ │份有限公司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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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4 │摩根證券投資信託股│台灣基金 │01761411 │1 │1000 │
│ │份有限公司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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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5 │摩根證券投資信託股│台灣基金 │01761423 │1 │1000 │
│ │份有限公司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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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