除權判決(票據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除字,104年度,979號
TPDV,104,除,979,2015072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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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4年度除字第979號
聲 請 人 康錦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何素欽
代 理 人 余佩霓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313號公示催告。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4年6月17日屆滿,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1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宋雲淳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1 日
書記官 吳佩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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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4 年度除字第979號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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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發 票 人 │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 │票 面 金 額 │支票號碼 │
│ │ │ │ (民國) │ (新臺幣)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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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東凌股份有限公司│合作金庫商業銀行│104年3月11日│11萬2,342元 │DA7707357 │
│ │林寶霞 │松興分行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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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康錦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東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