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913號
聲 請 人 高秀美(即楊友奎之繼承人)
代 理 人 葉又銘
鄧文明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555號公示催告。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4年7月16日屆滿,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,判決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4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汪曉君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4 日
書記官 楊婷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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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4年度除字第913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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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發 行 公 司│股 票 號 碼 │張數│股數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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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01│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│88ND-00010461-0 │1 │1000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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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02│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│88NX-00000741-4 │1 │100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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