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130號
聲 請 人 李龍泉即龍月實業社
代 理 人 許庭宇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49號裁定公 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 104年5月6日屆滿,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志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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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4年度除字第1130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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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票日(民國)│票面金額(新臺幣)│ 支票號碼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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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1 │秋雨創新股份有限│合作金庫商業銀行│103年9月25日 │11萬5,007元 │AW0126394 │
│ │公司 陳慧遊 │中崙分行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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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
書記官 洪王俞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