除權判決(股票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除字,104年度,1110號
TPDV,104,除,1110,2015072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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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4年度除字第1110號
聲 請 人 李松濤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如附表所示之證券,業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418號公示 催告,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7月11日屆滿,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,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,與法相符,應予准 許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8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春鈴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附表: │
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┬──┬───┤
│編號│發 行 公 司│股 票 號 碼 │張數│股數│備 考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┤
│0001│和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│89NX0026765-0 │1 │63 │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┴──┴───┘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0 日
書記官 高宥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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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和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