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096號
聲 請 人 曾吉伶(即何惠群之繼承人)
法定代理人 曾文泉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399號公示催告。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4年6月26日屆滿,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9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陸華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9 日
書記官 謝達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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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4年度除字第1096號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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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發 行 公 司 │股 票 號 碼│張數│股數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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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01│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│80NX0084449-0 │1 │178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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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02│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│81NX0115225-7 │1 │162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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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03│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│82NX0199434-9 │1 │134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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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04│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│83NX0283320-9 │1 │56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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