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085號
聲 請 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市榮民服務處(即
李建修之遺產管理人)
法定代理人 鄭有諒
訴訟代理人 陳蓓蓉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490號公示催告。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4年7月8日屆滿,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4 日
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4 日
書記官 吳珊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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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4年度除字第1085號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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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 發 行 公 司 │股 票 號 碼 │股 數│備 考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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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01│台橡股份有限公司 │0088-ND-0367000-5 │1000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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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02│台橡股份有限公司 │0088-ND-0367001-7 │1000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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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03│台橡股份有限公司 │0088-ND-0367002-9 │1000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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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04│台橡股份有限公司 │0088-ND-0367003-0 │1000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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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05│台橡股份有限公司 │0088-NX-0270977-0 │172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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