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買賣價金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90年度,649號
TPDV,90,訴,649,20010209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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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六四九號
  原   告 順陽鋼鐵有限公司
  法定代理人 鄭春樹
  送達代收人 陳秋茹
一、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勤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
  ,惟被告勤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
 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,如逾期未
  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(一)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佰萬元,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肆萬零貳元,扣
  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,尚應補繳新台幣叁萬玖仟玖佰伍拾
   柒元。
(二)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五份(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)。
二、原告並應提出原告公司之公司執照、營利事業登記證,和被告勤英科技股份有限
  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。
三、特此裁定。
中   華   民   國  九十   年   二   月   九   日
                 民事第六庭法   官 姜悌文
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本裁定不得抗告
中   華   民   國  九十   年   二   月   九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陳鳳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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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勤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順陽鋼鐵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