除權判決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除字,104年度,1067號
TPDV,104,除,1067,2015073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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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4年度除字第1067號
聲 請 人 孫渼雲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 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439號公示催告。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4年6月30日屆滿,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0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宋雲淳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0 日
書記官 吳佩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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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4 年度除字第1067號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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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發 行 公 司 │受益憑證名稱│受益憑證號碼│張數│單位數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┤
│001 │滙豐中華證券投資信│安富基金 │01-3147965-6│1 │1000 │
│ │託股份有限公司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┤
│002 │滙豐中華證券投資信│安富基金 │01-7037113-5│1 │798.6 │
│ │託股份有限公司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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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