除權判決(股票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除字,104年度,1055號
TPDV,104,除,1055,2015073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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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4年度除字第1055號
聲 請 人 王子儀(即王張寶連之繼承人)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236 號公示催告。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4 年6 月18日屆滿,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,判決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芳華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
書記官 馮莉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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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4 年度除字第1055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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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發行公司 │股票號碼 │張數│股數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┤
│0001│台灣苯乙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│0079-NX-0056669-6 │1 │80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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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台灣苯乙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