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031號
聲 請 人 史安安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489號公示催告。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4年7月15日屆滿,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9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歐陽儀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9 日
書記官 徐筱涵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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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4年度除字第1031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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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 發票人 │ 付款人 │ 發票日 │ 票面金額 │ 支票號碼 │
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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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海軒國際開發有│玉山商業銀行│104年3月25日│ 99,400元 │ CA0554528 │
│ │限公司 李郁琪│北新分行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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