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021號
聲 請 人 南俊國際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金蘭
代 理 人 吳宜倫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234號公示催告。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4年6月29日屆滿,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5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玲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5 日
書記官 陳玉鈴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附表: 104年度除字第1021號│
├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
│發 票 人│付 款 人│ 發 票 日 │ 票面金額 │ 支票號碼 │
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
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舊制勞工│臺灣銀行│103年12月19日 │821,576元 │AJ6039084 │
│退休基金│武昌分行│ │ │ │
└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
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