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不當得利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重訴字,104年度,628號
TPDV,104,重訴,628,2015070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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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4年度重訴字第628號
原   告 瑞馳國際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鍾棨斐
訴訟代理人 楊曉邦律師
      董德泰律師
      甯維翰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八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,
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47萬元,
美金部分以起訴時即民國104年5月26日臺灣銀行之牌告匯率30.
80700計算,折算為新臺幣(以下未標明幣別者同)1447萬9290
元,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447萬929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
萬9424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
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

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7   月  3   日
         民事第八庭  法 官 邱蓮華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
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7   月  6 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鄭舒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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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八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瑞馳國際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