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重訴字,104年度,501號
TPDV,104,重訴,501,20150720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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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4年度重訴字第501號
原  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添昌
訴訟代理人 周麗寬
被   告 拓尚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吳淑敏
被   告 蔡錫欽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26日所為
之判決,其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之記載,應更正為本裁定所示之附表。 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。此於裁定亦準用之,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。二、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0 日
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姜悌文
法 官 李陸華
法 官 吳佳霖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0 日
書記官 沈彤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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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│更正前 │更正後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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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編號│自民國104年05月11日 │ 自民國104年04月11日起│
│3之「違 │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│ 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│
│約金計算│6個月以內部分,按約 │ 月以內部分,按約定利 │
│期間及方│定利率10%,逾期超過6│ 率10%,逾期超過6個月 │
│式」欄 │個月部份,按約定利率│ 部份,按約定利率20%計│
│ │20%計算。 │ 算。 │
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附表編號│自民國104年05月11日 │ 自民國104年05月02日起│




│4之「違 │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│ 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│
│約金計算│6個月以內部分,按約 │ 月以內部分,按約定利 │
│期間及方│定利率10%,逾期超過6│ 率10%,逾期超過6個月 │
│式」欄 │個月部份,按約定利率│ 部份,按約定利率20%計│
│ │20%計算。 │ 算。 │
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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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拓尚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尚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