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重訴字,104年度,295號
TPDV,104,重訴,295,20150716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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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4年度重訴字第295號
原   告 陳俊君
上列原告與被告蘋果日報、自由時報、台灣新聞報、聯合報、中
視新聞、華視新聞台視新聞民視新聞TVBS新聞陳佩貞
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 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,經審判長定期間 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原告起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且未於起訴狀記載「蘋果 日報、自由時報、台灣新聞報、聯合報、中視新聞、華視新 聞、台視新聞民視新聞TVBS新聞」等被告之公司名稱、 法定代理人之姓名、住所或居所,經本院於民國104年4月10 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前開事項,逾期未補 ,即駁回其訴,該項裁定已於104年4月22日送達原告現在之 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,由原告親自簽收,有送達 證書在卷可憑。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本院所命應補正事 項,亦有本院答詢表附卷可稽,其訴即顯難認為合法,應予 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 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6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清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6 日
書記官 林佳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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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