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重勞訴字,104年度,26號
TPDV,104,重勞訴,26,20150721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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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4年度重勞訴字第26號
抗 告 人
即 被 告 台中銀證券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樹源
訴訟代理人 賴中強律師
相 對 人
即 原 告 高文定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,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
104年6月17日所為移送管轄之裁定,提起抗告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裁定撤銷。
理 由
一、抗告意旨略以:本院為契約履行地,且抗告人亦有在本院應 訴之意,爰依法提起抗告,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。二、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有理由者,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, 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經查,相對人起訴後, 抗告人表明欲在本院應訴,是抗告人之抗告,為有理由,爰 撤銷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17日所為移送管轄之裁定。三、據上論結,本件抗告為有理由,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 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1 日
勞工法庭 法 官 趙雪瑛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1 日
書記官 曾鈺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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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台中銀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