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04年度,2616號
TPDV,104,訴,2616,2015072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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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4年度訴字第2616號
原   告 陳俊君
上列原告與被告蘋果日報、自由時報、台灣新聞報、聯合報、中
視新聞、台視新聞華視新聞民視新聞TVBS新聞間請求損害
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原告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之計 算標準繳納裁判費,此為訴訟合法所須具備之程式。二、查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,經本院104年度補字第692號裁定命 其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,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訴, 上開裁定於104年6月10日送達,惟原告至今尚未繳納等情, 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4年度補字第326號卷宗核閱屬實 ,且有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得憑,故其訴不合程式,為不 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 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8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琪媛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8 日
書記官 蔡明潔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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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