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613號
原 告 黃月蟾
訴訟代理人 崔百慶律師
複代理人 王柏棠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,原
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壹佰元,惟查原告起訴聲明求
為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
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被告應將如附件1所
示之道歉啟事,以『面積:寬5公分×高13公分,標題文字0.6公
分×0.6公分、內文文字0.4公分×0.4公分』之規格,刊登於蘋
果日報及聯合報之全國版報頭下各一日」,核原告訴之聲明第一
項,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萬元,此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
新臺幣貳仟壹佰元;訴之聲明第二項係請求被告刊登道歉啟事,
此部分屬因非財產權起訴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,則
本件訴訟應徵第一審訴訟費用合計為新臺幣伍仟壹佰元(計算式
:2,100元+3,000元=5,100元),原告僅繳納新臺幣貳仟壹佰
元,尚欠新臺幣叁仟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
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
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9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熊志強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9 日
書記官 學妍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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