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574號
原 告 鍾青峯
被 告 林廖美滿
本件原告前因返還借款事件,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(104年度
司促字第8413號)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
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;而本件訴訟標的金(價)額核
定為新台幣(下同)972,700,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0,680元,扣
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,尚應補繳新台幣10,180
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,並提出準備書狀暨以
繕本影本直接通知他造;倘於期限內未完全補正前揭事項,即駁
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蘇嘉豐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 日
書記官 陳惠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