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會議決議無效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04年度,2516號
TPDV,104,訴,2516,2015070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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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4年度訴字第2516號
原   告 豐晟國際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逢益
被   告 京站大樓管理負責人(集順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)
法定代理人 龔明洲
訴訟代理人 傅嘉和
訴訟代理人 林鶴城
訴訟代理人 郭峻全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會議決議無效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 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,經審判長定期間 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4日 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日起5日內補正,該項裁定已於104年 6月9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。原告逾期迄未補正 ,亦有本院繳費答詢表在卷可稽,其訴自不合法,應予駁回 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 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淑芬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 日
書記官 羅楊潔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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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集順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豐晟國際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晟國際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