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432號
原 告 孫大程
訴訟代理人 黃榮謨律師
複 代理人 張瓊文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孫啟元間請求確認調處結果不成立事件,原告起
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仟貳
佰叁拾叁萬陸仟柒佰玖拾叁元(遺產稅申報本件《土地核定金額
23,971,777元+1,173,333元+16,816,573元+157,603元+房屋
核定金額 855,100元+1,699,200元》x應繼分1/2),應徵第一
審裁判費新台幣貳拾萬捌仟伍佰玖拾貳元,扣除前繳裁判費新台
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,尚應補繳新台幣壹拾玖萬壹仟貳佰伍
拾柒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,限
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,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
費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2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台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
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3 日
書記官 高宥恩