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297號
原 告 王煜婷
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偉全間塗銷繼承登記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
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壹仟零叁
拾玖萬捌仟叁佰貳拾伍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拾萬叁仟伍佰貳
拾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
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6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沈佳宜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6 日
書記官 官逸嫻