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04年度,2218號
TPDV,104,訴,2218,20150731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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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4年度訴字第2218號
原   告 石白能
被   告 雙盈行銷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梁柱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因契約涉訟者,如經當事人定有債務履行地,得由該履行 地之法院管轄。民事訴訟法第12條定有明文;次按訴訟之全 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 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亦有明文。二、本件原告主張依兩造所簽訂合購確認書,被告應於約定時間 將共同購買訴外人神準科技公司股份之款項匯入原告於彰化 銀行楊梅分行之帳戶,惟被告未依約履行,為此請求被告清 償債務,依原告所訴之事實,本件債務履行地位於彰化銀行 楊梅分行,即桃園市楊梅區,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轄區,非 屬本院轄區範圍,而原告於本院審理時表明請求將本件移送 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,被告則表示沒有意見(見本院卷第24 頁),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即臺灣桃園地方 法院。
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玉蕙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
書記官 洪婉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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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雙盈行銷實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