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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04年度,120號
TPDV,104,訴,120,20150715,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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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4年度訴字第120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尚陽光電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楊明憲
訴訟代理人 郭力源
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centrotherm photovoltaics AG間請求給
付貨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4年5月15日所為之第一審判
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上訴駁回。
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 國104年6月1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此項 裁定並於同年6月22日送達上訴人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。 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,復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 詢清單及答詢表存卷足參,其上訴顯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 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5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世芳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5 日
書記官 洪彰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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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尚陽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