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6037號
聲 請 人
即 債權 人 屏東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子義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張兆弦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
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,或 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;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,應僅就該部分之聲 請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二、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張兆弦發支付命令事件, 經核聲請狀所載請求原因事實,係向債務人請求給付租車費 用新臺幣65,500元,惟查所附債權釋明文件,即存證信函、 屏東縣萬丹鄉調解委員會調解不成立證明書,尚無從推知聲 請人之請求權依據,聲請人之聲請尚難認有理由。嗣經本院 於民國106 年7 月14日裁定限期命聲請人釋明請求權依據及 計算式,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等。聲請人於106 年7 月19日收受前項裁定,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,其聲請不合法 ,應予駁回。
三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 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
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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