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90年度,331號
TPDV,90,訴,331,2001021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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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三一號
  原   告 亞太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  法定代理人 邱家雄
  訴訟代理人 羅永弘
  被   告 甲○○
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左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 式。
二、本件原告起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九日裁定命原告於 五日內補正。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一月二十九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。
三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,其訴顯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、第九十五條、第七十八條,裁定如 主文。
中   華   民   國  九十   年   二   月  十二   日  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審判長法   官 王碧芳                      法   官 劉又菁 法   官 孫曉青
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  華   民   國  九十   年   二   月  十二   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袁以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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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亞太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