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5920號
聲 請 人
即 債權 人 呂龍智
債 務 人 余秋童
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債務人余秋童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
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聲請人之聲請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 之一者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 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亦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。二、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余秋童發支付命令事件,經本院於 民國106 年7 月4 日裁定命其補正本件聲請之本票12紙之影 本,並釋明本件為向債務人請求借款或票款與正確利息起算 日,聲請人於106 年7 月11日收受前項裁定,然逾期迄今仍 未補正,有送達回證及收文、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, 其聲請於法不合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,第95條,第78條裁定如主文 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4 日
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