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補字第142號
聲 請 人
即 債務人 王思維
代 理 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趙興偉律師
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,補提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。 理 由
一、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,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 ,爰定期命補正,如逾期未補正,則駁回其聲請。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6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葉藍鸚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6 日
書記官 顏莉妹
附件:
一、聲請人前曾於民國104 年4 月27日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151 條規定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前置調解,惟調解不成立, ,則請詳細說明債權銀行所提出之清償方案具體內容為何? 與聲請人所提清償方案之差距各為何?併請具體說明有何不 能清償或不能清償債務之虞等情事?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。二、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記載其自102 年4 月1 日 起至104 年3 月31日止分別於餐廳打工、任職於快遞公司, 每月薪資約新臺幣(下同)15,000元、20,000元,則請提出 相關證據,說明聲請人係分別任職於何公司?並請提出薪資 存摺影本或其他薪資證明文件到院。
三、又聲請人於聲請狀上記載無法提出近3 個月薪資證明文件之 理由為「無工作」,則請提出相關證據具體說明聲請人係於 何時該始無工作?聲請人自快遞公司離職之原因為何?有無 領取失業補助?如有,應說明其數額。並說明聲請人目前是 否有找到工作?如有,其目前任職於何處?每月薪資所得為 何?
四、提出聲請人全戶之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五、說明目前所居住之房屋為何人所有?目前與何人同住?並請 提出聲請人所主張每月必要支出之膳食費6,500 元、交通費 4,000 元、水電費1,500 元、勞健保費2,000 元、手機費1,
000 元、日常生活費1,500 元等支出之相關單據為佐,並具 體說明日常生活費所指費用為何?其主張每月需支出1,500 元之依據為何?並說明聲請人與同住之人如何分攤前開生活 共同支出部分之開銷。
六、提出聲請人103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、扣繳憑 單,及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(包括集保存摺 )封面暨完整清晰內頁之資料影本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 日之後。
七、詳細說明聲請人自102 年4 月起至今,所領取之社會補助、 保險金、社會津貼、年金或其他補助款項分別為何?請具體 敘明其數額及期間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(如受補助存摺影 本、補助款申請書函等)。
八、說明聲請人聲請本件更生前2 年之財產變動狀況:包含就不 動產、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(買賣、互易、設定負擔等)、 無償(贈與、第三人清償等)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;倘於該 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,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 地號、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(買賣契約等)相關資料 。
九、說明聲請人最近5 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、期貨、基金或其 他金融商品之投資?如有,請提出其目前往來證券商之交易 明細查詢表,證券存摺封面、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往來金融 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(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)及 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。
十、提出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、 保險費繳費證明,並陳報該等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數 額為何(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)。
十一、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