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智字第14號
抗 告 人
即 原 告 劉家梅
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宏景智權專利商標事務所、宏景智權科技股
份有限公司、宏景智權專利商標事務所、宏景智權專利商標事務
所、宏景國際法律事務所、陳裕禎、李國光、張仲謙、涂𩓙洲、
陳映璇、史孟涵、薛晴籃間因損害賠償事件,抗告人於民國104
年7月17日具狀聲明對本院同年7月3日駁回其訴之裁定不服而提
起抗告,惟抗告人未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
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,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
日內繳納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抗告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8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俊龍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8 日
書記官 廖純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