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智字,104年度,14號
TPDV,104,智,14,20150728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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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4年度智字第14號
抗 告 人
即 原 告 劉家梅
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宏景智權專利商標事務所、宏景智權科技股
份有限公司、宏景智權專利商標事務所、宏景智權專利商標事務
所、宏景國際法律事務所、陳裕禎李國光張仲謙、涂𩓙洲、
陳映璇史孟涵薛晴籃間因損害賠償事件,抗告人於民國104
年7月17日具狀聲明對本院同年7月3日駁回其訴之裁定不服而提
起抗告,惟抗告人未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
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,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
日內繳納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抗告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104  年  7  月  28   日
           民事第七庭  法 官 吳俊龍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7   月  28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廖純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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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