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271號
原 告 李成弟
被 告 新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人 鄒宏基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保留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原告之訴,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,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亦為同 法條第1項所明文。
二、本件原告起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6 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,該項裁定已於104年7月16日送 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。原告逾期迄未補正,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法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0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又菁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0 日
書記官 曾寶生
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