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調裁字第22號
聲 請 人 李福禕
相 對 人 韓易霏
兼上一人
法定代理人 韓英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否認子女事件,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26日所為
之裁定,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裁定事實及理由欄二、中關於相對人「孫春紅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相對人「韓英」。
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,此於家事訴訟事件裁定亦準 用之,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8 日
家事法庭 法 官 李莉苓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8 日
書記官 陳映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