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家賠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國字,104年度,19號
TPDV,104,國,19,20150724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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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4年度國字第19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陳振發
      林維健
      余文生
      柯材源
      張德田
      阮玉荐
      張鐘松
      陳明智
被 上 訴人
即 被 告 外交部
法定代理人 林永樂
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國家賠償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
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00 萬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
6 萬0,900 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
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
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7   月  24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林芳華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7   月  24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馮莉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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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