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提存物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聲字,104年度,932號
TPDV,104,司聲,932,2015072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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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4年度司聲字第932號
聲 請 人 高艾偉(ARWED GRAUBNER)
相 對 人 加拿大商嘉儂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顧傑飛(JEFFREY,THOMAS GUTIERREZ)
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院一百零一年度存字第二五九四號提存事件,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玖拾伍萬元,准予返還。
理 由
一、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,法院應依供擔保 人之聲請,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,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 項第2款定有明文。前開規定,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 保者準用之,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前遵鈞院101年度全字第1774號 民事裁定,為擔保假扣押,曾提存新臺幣95萬元,並以鈞院 101年度存字第2594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;茲受擔保利益人 即相對人出具同意書與聲請人,同意聲請人領回本件提存物 ,爰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。
三、查聲請人上開聲請,業據提出假扣押裁定書、提存書、同意 書、相對人公司指派代表人報備表等件為證,並經本院依職 權調閱本院101年度存字第2594號卷宗,經核於法並無不合 ,應予准許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7 日
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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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加拿大商嘉儂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