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原訴字第5號
原 告 吳幸芬
謝汝如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蔡明樹律師(法扶律師)
複 代理 人 莊雯琇律師(法扶律師)
被 告 張瑋晏
訴訟代理人 李慶榮律師
孫守濂律師
涂榮廷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0六年九月二十日下午三時三十分,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8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程耀樑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8 日
書記官 邱淑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