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原訴字,106年度,5號
PTDV,106,原訴,5,2017080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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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6年度原訴字第5號
原   告 吳幸芬 
      謝汝如 
共   同
訴訟代理人 蔡明樹律師(法扶律師)
複 代理 人 莊雯琇律師(法扶律師)
被   告 張瑋晏 
訴訟代理人 李慶榮律師
      孫守濂律師
      涂榮廷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0六年九月二十日下午三時三十分,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8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程耀樑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8 日
書記官 邱淑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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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