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票字,104年度,9787號
TPDV,104,司票,9787,2015070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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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4年度司票字第9787號
聲 請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新竹縣私立綠森林幼兒園、龔月琴龔金鳳
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,補
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提出債務人新竹縣私立綠森林幼兒園之營業登記資料及其負
  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7   月  2   日
        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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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