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9787號聲 請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新竹縣私立綠森林幼兒園、龔月琴、龔金鳳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本裁定不得抗告。應補正之事項:一、提出債務人新竹縣私立綠森林幼兒園之營業登記資料及其負 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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