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重訴字第七一四號
原 告 新亞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鄒祖焜
訴訟代理人 林雯澤律師
送達代收人 葉宜婷 住台北市○○○路○段九號七樓之二
被 告 劉賴巨美即啟勝砂石行 住南投縣集集鎮○○街十五號
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地方南投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。二、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南投縣集集鎮○○街十五號,依民事訴訟第一條第一項之規 定,自應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。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。三、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,應予准許。四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二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賴泱樺
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三 日 書 記 官 孫捷音
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