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重訴字,89年度,714號
TPDV,89,重訴,714,2001021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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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重訴字第七一四號
  原   告 新亞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
  法定代理人 鄒祖焜
  訴訟代理人 林雯澤律師
        送達代收人 葉宜婷 住台北市○○○路○段九號七樓之二
  被   告 劉賴巨美即啟勝砂石行   住南投縣集集鎮○○街十五號
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地方南投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。二、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南投縣集集鎮○○街十五號,依民事訴訟第一條第一項之規 定,自應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。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。三、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,應予准許。四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中   華   民   國  九十  年   二   月   十二  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賴泱樺
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  華   民   國  九十  年   二   月   十三   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孫捷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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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新亞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