履行契約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重訴字,89年度,281號
TPDV,89,重訴,281,2001022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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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二八一號
  原   告  唐邦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
               
  法定代理人  乙○○   
  訴訟代理人  洪仁杰律師
  被   告  保誠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設台北市○○○路○段五五0號
               
  法定代理人  杜嘉琪   
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住台北市○○○路○段五五0號十二樓
  訴訟代理人  何邦超律師
  複 代理人  古瑞君律師
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,本院裁定如左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。
中   華   民   國  九十   年   二   月  二十三  日         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法   官 林麗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本件不得抗告
中   華   民   國  九十   年   四   月  二十三  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王宜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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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唐邦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保誠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