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票字,104年度,11385號
TPDV,104,司票,11385,2015072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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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4年度司票字第11385號
聲 請 人 黃佳鈴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鈺霞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  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2,000元,聲請人僅繳納新臺幣1,0
  00元,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,請補繳裁判費
  新臺幣1,000元。
二、聲請事項欄未載明請求金額,請再陳明之。
三、查本件聲請人提出相對人簽發未載到期日之本票聲請法院裁
  定准予強制執行,聲請狀上未記載提示日期。請陳明提示日
  (應以特定年、月、日表示)。
四、是否欲請求利息?如欲請求,請陳明利息起算日及請求利率
  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7   月  29  日
        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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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