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票字,104年度,11049號
TPDV,104,司票,11049,2015072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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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4年度司票字第11049號
聲 請 人 光宇材料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敬華
非訟代理人 楊晉佳律師
非訟代理人 王怡婷律師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戴先蓉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  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本票原本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7   月  27  日
        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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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光宇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