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11049號聲 請 人 光宇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敬華非訟代理人 楊晉佳律師非訟代理人 王怡婷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戴先蓉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應補正之事項:一、請提出本票原本。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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