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重訴字,105年度,46號
PTDV,105,重訴,46,20170818,2

1/1頁
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5年度重訴字第46號
上 訴 人 林寬揚
被 上訴人 陳正宜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正宜間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
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
)4,173,471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3,573元;未據上訴人繳納
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
定送達7 日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
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8   月  18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審判長法 官 潘 快
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薛侑倫
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張瑞德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
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8   月  18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彩霞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