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票字,104年度,10324號
TPDV,104,司票,10324,2015071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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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4年度司票字第10324號
聲 請 人 塞席爾商印盟嘉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進立
非訟代理人 林奕堯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ROFIQ MUSTAHAR ILMI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
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  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陳明正確之票面金額(聲請狀與本票影本不符)及請求金
  額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7   月  13  日
        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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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塞席爾商印盟嘉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