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10324號聲 請 人 塞席爾商印盟嘉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進立非訟代理人 林奕堯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ROFIQ MUSTAHAR ILMI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應補正之事項:一、請陳明正確之票面金額(聲請狀與本票影本不符)及請求金 額。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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