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票字,104年度,10265號
TPDV,104,司票,10265,2015070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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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4年度司票字第10265號
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
非訟代理人 黃政憲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提摩太國際有限公司張素份曹温泉間聲
請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
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  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相對人公司已解散,請提出聲請人向管轄法院聲請查詢有無
  相對人公司清算人備查之資料。
二、若該公司未向法院呈報清算人,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
  東(會)另有決議外,應以全體股東(董事)為清算人,請
  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,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卡
  正本、公司章程、股東(會)決議及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
  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、個人記事欄均請勿省略
  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7   月  9   日
        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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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提摩太國際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