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10265號
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
非訟代理人 黃政憲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提摩太國際有限公司、張素份、曹温泉間聲
請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
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相對人公司已解散,請提出聲請人向管轄法院聲請查詢有無
相對人公司清算人備查之資料。
二、若該公司未向法院呈報清算人,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
東(會)另有決議外,應以全體股東(董事)為清算人,請
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,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卡
正本、公司章程、股東(會)決議及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
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、個人記事欄均請勿省略
)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9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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