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票字,104年度,10249號
TPDV,104,司票,10249,2015070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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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4年度司票字第10249號
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
代 理 人 程星豪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紀慧玲、林聖凱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
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  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非訟代理人於聲請狀底蓋章正本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7   月  8   日
        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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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