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票據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89年度,4318號
TPDV,89,訴,4318,2001020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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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三一八號
  原   告  勝大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               
  法定代理人  甲○○   
  訴訟代理人  許晏賓律師
         林聖鈞律師
  右一人
  複 代理人  黃啟逢   住台北市○○○路○段五九號八樓
  被   告  大銀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 住台北市○○○路○段九十九號八
               
  法定代理人  乙○○   住台北市○○○路一六七號十五樓
  訴訟代理人  丙○○   住台北市○○○路○段九九號八樓
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票據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左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六日上午十一時四十分,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。被告應陳報未兌現租金支票流通情形。中   華   民   國  九十  年   二   月   一  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許純芳
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  華   民   國  九十  年   二   月   一   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法院書記官 劉碧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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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勝大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大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大銀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