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三一八號 原 告 勝大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○○ 訴訟代理人 許晏賓律師 林聖鈞律師 右一人 複 代理人 黃啟逢 住台北市○○○路○段五九號八樓 被 告 大銀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住台北市○○○路○段九十九號八 法定代理人 乙○○ 住台北市○○○路一六七號十五樓 訴訟代理人 丙○○ 住台北市○○○路○段九九號八樓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票據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左: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六日上午十一時四十分,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。被告應陳報未兌現租金支票流通情形。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一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許純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本件不得抗告。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一 日 法院書記官 劉碧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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