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1213號聲 請 人 楊阿菊(即官秀琴之繼承人)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一、楊錦池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、 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)。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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