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示催告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催字,104年度,1213號
TPDV,104,司催,1213,2015072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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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4年度司催字第1213號
聲 請 人 楊阿菊(即官秀琴之繼承人)
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
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  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楊錦池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、
  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7   月  21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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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