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1105號
聲 請 人 ONG KIM LING (即王榮涵之繼承人)
ONG CHONG KEN KENNETH (即王榮涵之繼承人)
ONG MENG HUI(即王榮涵之繼承人)
GILLIAN JI LIAN DE BOER(即王榮涵之繼承人)
ROBERT LAW KEN DE BOER(即王榮涵之繼承人)
ALEXIS ONG YI-PING (即王榮涵之繼承人)
上六人共同
代 理 人 林怡芳律師
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
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股票發行公司簽章出具之股票掛失通知函正本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