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4年度,14662號
TPDV,104,司促,14662,2015073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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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4年度司促字第14662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張志翔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毛喬德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仟柒佰叁拾萬元,及(一)
  其中新臺幣柒佰叁拾萬元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
  償日止;(二)其中新臺幣貳仟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
  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均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
 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
 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 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7   月  31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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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