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4662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張志翔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毛喬德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仟柒佰叁拾萬元,及(一)
其中新臺幣柒佰叁拾萬元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
償日止;(二)其中新臺幣貳仟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
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均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
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
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