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扣留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89年度,2913號
TPDV,89,訴,2913,20010227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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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九一三號
  原   告  中宇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
  法定代理人  乙○○
  訴訟代理人  蔡東賢律師
         羅淑文律師
  複 代理人  曾雯麗律師
  被   告  昭伸企業有限公司
               設台北縣淡水鎮○○街○段五三巷四五之一號
  法定代理人  丙○○   
  訴訟代理人  潘曉真律師
         甲○○   住台北市○○○路○段二九五號五樓
  複 代理人  杜淑君律師
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扣留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左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三月三十日上午十時四十分,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。
中   華   民   國  九十   年   二   月  二十七 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蔡政哲
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本件不得抗告
中   華   民   國  九十   年   三   月   二   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官碧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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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中宇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昭伸企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伸企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