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九一三號 原 告 中宇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○○ 訴訟代理人 蔡東賢律師 羅淑文律師 複 代理人 曾雯麗律師 被 告 昭伸企業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淡水鎮○○街○段五三巷四五之一號 法定代理人 丙○○ 訴訟代理人 潘曉真律師 甲○○ 住台北市○○○路○段二九五號五樓 複 代理人 杜淑君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扣留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左: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三月三十日上午十時四十分,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。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蔡政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 日 書 記 官 官碧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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