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4651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
代 理 人 辜婉芳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世界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、韋月雲間聲請發
支付命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
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當事人欄似漏列債務人歐陽傳賢?請陳明是否漏列債務人歐
陽傳賢,如是,應具狀補正其姓名、住居所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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