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4年度,14651號
TPDV,104,司促,14651,20150731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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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4年度司促字第14651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
代 理 人 辜婉芳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世界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韋月雲間聲請發
支付命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
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  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當事人欄似漏列債務人歐陽傳賢?請陳明是否漏列債務人歐
  陽傳賢,如是,應具狀補正其姓名、住居所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7   月  31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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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世界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