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4年度,14626號
TPDV,104,司促,14626,2015073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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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4年度司促字第14626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鍾添福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萬壹仟壹佰肆拾貳元,及
  其中新臺幣壹拾叁萬陸仟玖佰玖拾柒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四
  年六月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年息
 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
  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
 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
  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 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7   月  30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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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