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4626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鍾添福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萬壹仟壹佰肆拾貳元,及
其中新臺幣壹拾叁萬陸仟玖佰玖拾柒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四
年六月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年息
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
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
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
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
, 台灣公司情報網